常税发〔202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Publish Time: 2022-07-05 11:08 Category: 政策法规 Views: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常税发〔2022〕34号

全文有效

2022.6.13

各辖市(区)税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苏税发〔202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升站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的重要意义,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角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大力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严格落实,协同推进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骤、时限和有关要求,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稳妥有序开展工作。在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对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交换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发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巩固提高,长效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引导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提供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服务措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对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及时加以固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

各辖市(区)税务局要会同本级网信办和市监部门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并于9月9日前将总结材料、工作台账和典型案例分析上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人:黄佳文,联系电话:0519-89858532。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告知书

尊敬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守法守规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请贵单位对照以下条款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切实做到问题自查、隐患自除。

一、依法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二、诚信宣传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线下渠道等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准确解读税收政策信息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的问题。

自查过程中,遇政策不明或其他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请于5月底前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反馈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自查并及时整改问题的还应一并报送整改说明。自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对本次自查整改情况开展随机抽查。请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反馈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2022年**月**日

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反馈单

序号

问题类型

具体描述

是否

存在

整改情况

备注

1

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2

涉嫌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线下渠道等公开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

 

 

 

3

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线下渠道等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

 

 

 

4

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

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

 

 

 

 

填表声明:本单位承诺对清单填报内容真实性与合法行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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