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Publish Time: 2022-02-25 16:59 Category: 政策法规 Views: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2.25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邮寄申报适用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安徽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作为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全省范围内的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应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寄送至指定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详见附件1:安徽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本通告(见附件2:相关报表)自行下载。

(二)就近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税改革专区栏目查询政策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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